《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1月15日实施
日期:2014-12-16 09:21
 (一)经营经动物检疫合格的活禽,并在经营地点公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等制度。从事活禽批发经营的,还应当记录销售的禽类及禽类产品名称、流向、时间、数量等内容;
  (三)每天收市后对活禽存放、宰杀、销售摊位等场所和笼具、宰杀器具等进行清洁消毒,并配合市场开办者实施废弃物和病死禽只无害化处理;
  (四)根据规定休市;
  (五)不得经营病死禽只;
  (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人员疫情监测、环境监测、动物疫病监测等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3/38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8/29 1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