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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将试行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
日期:
2014-12-25 10:08
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采取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行政许可的;拒不配合监督检查,严重影响行政执法的等16种情况之一的,将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纳入黑名单,期限一般为一年。对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应记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信用档案,采取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等措施,实施重点监管,并责令其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安全管理情况。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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