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家禽屠宰后摘除内脏,逐只检验
日期:2015-01-13 09:32
  浙江省农业厅:
  你厅《关于家禽屠宰及屠宰检疫操作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农〔2014〕2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家禽肉品品质检验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实行家禽定点屠宰的肉品品质检验,由你省人民政府参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
  二、关于家禽屠宰工艺和屠宰同步检疫
  根据《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NY467-2001)、《肉鸡屠宰操作规范》(GB/T19478-2004),家禽屠宰后应当立即摘除内脏,逐只检验内脏和体腔,必要时进行触检或切开检查。同时,根据《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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