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3-02 09:35
处罚。
在生猪养殖、屠宰过程中注射沙丁胺醇等国家禁止使用的瘦肉精等成分药物的,依照《刑法》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同时,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依法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或者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的畜、禽、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