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4-16 10:25
这一机制应当满足法治的要求,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笔者建议,京津冀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协作机制可以从以下四方面着手推进。
规则统一: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协调一致
按照法治的逻辑,公共治理活动应当在具有确定性的规则指引下开展。建立京津冀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协作机制,首要的是实现京津冀三地有关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方面的规则统一。
根据宪法、立法法以及食品安全法、标准化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京津冀三地应当在地方立法权的范围内,实现与食品安全监管相关的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