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京津冀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协作机制的有效路径
日期:2015-04-16 10:25
管理规范、京津冀区域生猪屠宰管理规范、京津冀区域集体用餐配送监督管理规范以及京津冀区域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其三,上述两项工作以及后续协作的开展,离不开京津冀三地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沟通与协作,因此建立京津冀人大尤其是其常委会之间、三地政府之间的经常性沟通机制,更加具有结构性意义。
  上述沟通机制可以包括:京津冀三地人大和政府专项审议制度、联合审议制度。同时,宪法赋予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开展京津冀三地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规则统一工作,不妨灵活运用这一权力工具,充实其权力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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