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4-16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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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两项工作的基础上,应当尽快建立京津冀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执法协作机制。跨行政区域的执法协作不同于区域内不同部门间的执法合作,它不仅要求具体执行部门在特定业务上密切合作,而且要求地方政府之间存在一定的协同基础。
在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方面,建立执法协作机制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现行食品安全法第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
同时,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拟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