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京津冀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协作机制的有效路径
日期:2015-04-16 10:25
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负总责。这赋予了地方政府开展食品安全监管的主动权。京津冀三地政府和相关行政部门需要以法律和地方性立法为依据,明确三地相关执法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具体职责和任务分工,开展主动性、经常性的执法协作,使食品安全风险处于稳定可控的状态。
  为此,京津冀三地需要统一行政裁量标准,共享执法信息,实现执法程序的衔接,可以通过制定京津冀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程序规范、京津冀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共享规范等相关规定实现三地行政裁量标准的统一。
  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协作机制作为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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