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4-22 10:27
列明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现场制售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造成消费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
发生上述情况,被保险企业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应由被保险企业支付的仲裁费或诉讼费。
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
结合石家庄市实际,保费由投保企业(单位)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缴纳。试点期间,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保险条款和费率,保险条款应涵盖上述保险责任,并建立费率浮动机制,促进参保企业自觉做好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