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5-14 17:34
肉类蔬菜产品。
未与我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系统对接的肉类蔬菜经营者,不得进入追溯体系经营场所销售肉类蔬菜产品。
信息至少在追溯系统存储两年
建立肉类蔬菜流通追溯管理系统的定点屠宰企业、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外埠肉经销商、连锁超市、集体采购单位、肉品专卖店,应建立并执行肉类蔬菜经营记录、进货查验记录、检验检疫记录等制度,建立肉类蔬菜购销交易台账,并且,应将相关记录内容、肉类蔬菜交易等信息,按照规定输入肉类蔬菜流通追溯子系统,传输到肉类蔬菜追溯管理平台,相关电子信息在追溯系统中至少存储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