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6-04 10:08
费者及时了解产品质量信息,对检验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不得入市销售,并按规定进行无公害化处理和销毁;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协作联动机制;积极探索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构建退市机制
根据《指导意见》要求,对于质量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或者经营者违法经营的将执行退市制度。《指导意见》指出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进货时应当与经销商或生产者签订合同,供货方应承诺并履行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保证以及对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召回、退货和赔偿;市场开办者应与在其经营场所内的经营业户签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食用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