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6-04 17:05
第一责任人,对屠宰质量安全负责,应当严格遵照《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从事屠宰活动。由于非法交易的散卖猪内脏易出现卫生隐患,生猪肝、肾、肺等内脏须经检验检疫合格,取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产品检验检疫证明,经包装后方可出厂。生猪内脏的包装材料也有要求。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食用级材料,包装必须封口且不得重复使用。每个独立包装均应有食品标签,标签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等信息。经包装的生猪内脏在供销过程中应按照标签标识的储存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