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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修订食品安全管制系统准则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期限
日期:
2015-06-10 10:13
2015年6月5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41302057号令,修正食品安全管制系统准则第十二条。如下:
第十二条 管制小组应就第五条至前条之执行,作成书面纪录,连同相关文件,汇整为档案,妥善保存至少五年。
前项书面纪录,应经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签署,并注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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