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7-06 11:12
条规定,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是否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食品在境外生产、加工环节中的风险。
在食品进入我国境内销售之前,进口商应提供产品的合格证明材料,并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和九十二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