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7-06 11:12
(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同时,进口商也要对所经营的产品和经营条件定期进行自查,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在仓储、运输过程中和经营场所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