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建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日期:2015-08-12 16:21
,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按照与销售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协议处理。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处理。
  鼓励其他市场开办者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或抽样检验。
  违反该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营业。
  建立农产品安全销售者自查制度明知不达标须承担惩罚性赔偿
  意见稿明确,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用农产品安全情
4/12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8/16 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