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食品安全法》进口食品检验五大变化
日期:2015-08-24 13:59
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即在法律层面规定了进口食品的召回要求,弥补一大空白。
  理顺了检验检疫与地方食药监的关系。与现行《食品安全法》中检验检疫机构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相对独立不同,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了检验检疫机构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信息互通的联动机制。同时,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内市场上销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明确了进口食品进入国内市场后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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