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对有关食品有效日期的订定进行说明
日期:2015-10-08 09:34
  2015年9月16日,台湾地区食药署发出食字第1041303237号函,对有关食品有效日期的订定进行说明,如下:
  1. 包装食品的有效日期,应由原制造工厂依其所使用的原料、产品制程、产品特性等因素,并经相关储存试验而据以制定,而有效日期除厂商为其产品品质的保证外,更有对该产品在有效期内负责的意义,故不得擅自制定或更改。
  2. 产品若仅由大包装分装成小包装,未再经进一步的加工制程,恐已增加食品安全风险,为保障消费者食用安全,不得延长保存期限;但产品若经调配、杀菌等加工程序或处理,而改变原厂的保存期限,则业者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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