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准许美国羊肉及羊肉产品输台
日期:2015-10-15 09:59
  2015年10月8日,台湾地区食药署发出FDA食字第1048001724号函,自即日起,受理美国羊肉及羊肉产品向该署申请食品输入查验。申请时应附美国农业部核发的检疫证书(FSIS FORM 9060-5)及输台证明(FSIS FORM 9285-1)供核对。如果证书正本由动植物防疫检疫局各分局收受,则可以复印件代替。
  2015年9月25日,动植物防疫检疫局发出1041482539A号函,自即日起,于美国核准输台设施生产的羊肉及羊肉产品可依偶蹄类动物肉类的输入检疫条件及相关食品查验规定输入台湾地区。另于美国屠宰的羊只或于生产设施分切、加工的肉类,如系自第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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