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11-16 10:15
并按规定予以处罚。违反规定,生产、经营、加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猪、肉类及其制品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不得将瘦肉精、金刚烷胺、利巴韦林等人用药品、违禁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用于生猪。违反规定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规定,责令对饲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