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备案畜禽屠宰厂视频监控业务规范》
日期:2016-03-18 16:12
质检总局有关要求,协助实施视频监控单位确定摄像头机型、数量、安装位置、接入方式等。
  第六条 进行视频监控的具体摄像机机型、数量、安装位置、接入方式可根据监控区域及内容,结合出口备案畜禽屠宰厂的实际情况确定,要达到采集图像清晰,信号流畅,清楚反映生产的具体情况等监控要求,同时视频监控的设置不能影响企业生产的正常进行和侵犯员工的隐私。
  第七条 对出口备案畜禽屠宰厂实施视频监控业务的检验检疫机构,应配备专用计算机作为监控终端,并指定专人保管,禁止在监控终端计算机上安装与运行无关的程序,禁止无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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