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4-15 15:34
3.2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整改。
3.3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处理。
3.4 对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
3.5对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职能范围内的,应当移送给有关部门。
4.监督检查频次
4.1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对生猪屠宰厂(场)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全面监督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4.2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对生猪屠宰厂(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当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