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3号令:废止和修改部分畜牧业规章、规范性文件
日期:2016-06-03 16:16
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1月1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2号公布)
  将第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微生物产品或者发酵制品,还应当提供生产所用菌株的保藏情况说明。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生产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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