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6-03 16:16
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删去第八条。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2号公布)
删去第六条第五项。
删去第七条第一款第七项。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6号公布)
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从国外引进和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应当报农业部批准。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2005年8月31日农业部令第55号公布)
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承担新兽药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符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执行《兽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