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9-20 18:20
,依法处理。
3.4 对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
3.5对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职能范围内的,应当移送给有关部门。
4.监督检查频次
4.1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对生猪屠宰厂(场)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全面监督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4.2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对生猪屠宰厂(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当从执法人员库中随机抽调。
4.3在动物疫情排查、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事件处置、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指派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