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印发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通知
日期:2016-09-20 18:20
畜禽标识,并按规定保存、销毁。
  2.5.2 肉品品质检验
  2.5.2.1是否按照检验规程对头、体表、内脏、胴体进行检验。
  2.5.2.2是否摘除肾上腺、甲状腺、病变淋巴结,是否对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进行修割。
  2.5.2.3 是否对待宰生猪或者在屠宰过程中进行瘦肉精等检验。
  2.5.2.4是否对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在胴体上加盖检验合格印章。
  2.5.2.5是否如实完整记录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等检验结果。
  2.6 无害化处理
  2.6.1是否对待宰死亡生猪、检验检疫不合格生猪或者生猪产品,以及召回生
5/16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6/17 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