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10-13 15:4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二、将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中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三、将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