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修改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日期:2016-10-13 15:47
管理部门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畜禽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
  (一)非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屠宰的;
  (二)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三)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本决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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