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10-13 15:4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屠宰及其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畜禽,是指牛、羊、马、鸡、鸭、鹅等家畜和家禽;所称畜禽产品,是指屠宰后未经加工的畜禽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等。
第四条自治区实行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除个人自宰自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定点屠宰场所从事畜禽屠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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