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日期:2016-10-13 15:49
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标准或者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给予补助。
  第二十条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对未能及时销售出厂(场)的畜禽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措施储存。
  第二十一条禁止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禁止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
  禁止销售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畜禽产品。
  禁止使用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畜禽产品加工食品。
  禁止屠宰兽药残留超标和含有禁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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