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日期:2016-10-13 15:49
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从重处罚。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适用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涂改、倒卖、出借、出租、转让畜禽定点屠宰证书、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自治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取消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九条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对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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