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日期:2016-10-13 15:49
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自治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取消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三十一条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畜禽产品、工具、设备和违法所得,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对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自治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取消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三十二条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
18/34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6/26 1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