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10-13 15:49
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畜禽产品,视情节轻重可以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取消定点屠宰厂(场)、点资格。
第三十六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