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日期:2016-10-13 15:49
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并颁发畜禽定点屠宰证书、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向申请人告知不予批准的依据、理由等。
  第十条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水源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二)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和屠宰、冷藏设施、设备、运载工具以及检验设备、消毒设施、消毒药品和污染物处理设施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有关规定;
  (三)病害畜禽以及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符合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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