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日期:2016-10-13 15:49
屠宰厂(场)、点应当将依法取得的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挂放于厂(场)、点的显著位置。
  畜禽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由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式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借、出租、转让畜禽定点屠宰证书、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十三条乡镇以下设置的小型屠宰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地处偏僻、居住分散、交通不便、屠宰量较小;
  (二)畜禽产品仅限于向当地市场供应;
  (三)有固定的屠宰场所;
  (四)有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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