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10-13 15:49
法取得健康证明的畜禽屠宰人员;
(五)具备基本的卫生条件;
(六)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七)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按照前款规定批准设置的小型屠宰点,由县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畜禽屠宰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屠宰畜禽,应当如实记录屠宰的畜禽来源、畜禽产品流向及其数量。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五条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屠宰的畜禽,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第十六条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