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日期:2016-10-13 15:49
法取得健康证明的畜禽屠宰人员;
  (五)具备基本的卫生条件;
  (六)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七)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按照前款规定批准设置的小型屠宰点,由县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畜禽屠宰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屠宰畜禽,应当如实记录屠宰的畜禽来源、畜禽产品流向及其数量。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五条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屠宰的畜禽,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第十六条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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