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发布《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生产企业设置规划》的通知
日期:2016-11-16 17:09
加生产种毒为口蹄疫、禽流感活病毒的疫苗品种,应符合前述相关要求。
  (三)布局要求。疫苗生产或检验涉及口蹄疫、禽流感活病毒的,新指定的生产企业应在已存在生产检验种毒为活病毒的同病种疫苗生产企业的省(区、市)设置。疫苗生产和检验均不涉及口蹄疫、禽流感活病毒的,企业设置不受此限制。

  三、其他
  (一)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生产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确保产品质量。发现产品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暂停生产,并主动召回已上市产品。
  (二)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生产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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