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发布《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生产企业设置规划》的通知
日期:2016-11-16 17:09
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组织销售和开展投标活动,不得虚假、夸大宣传,不得串通作弊、哄抬标价。
  (三)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被吊销或撤销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生产许可或批准文号的企业,不再指定其生产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
  (四)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已有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生产企业不能正常生产供应时,农业部可以临时指定其他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相应的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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