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肉品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日期:2016-11-16 17:13
者以合同方式,明确准入要求,纳入信息化追溯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场管理方应当对批发交易的肉品进行检查检测,合格后方可入市交易。
  积极推进肉品交易环节电子化结算。
  第二十八条 城镇零售商销售肉品应当具有固定柜台和防蝇、防尘设施,明示相关证明并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
  城区范围内禁止流动商贩销售肉品。
  第二十九条 从事肉制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本条例第二十四条所列肉品。
  第三十条 肉制品加工企业、餐饮服务单位等,应当建立肉品采购、加工、贮藏登记等制度。
  第三十一条 肉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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