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11-16 17:13
运输、存留、屠宰及肉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肉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
商务、畜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建立完善肉品信息化追溯系统建设,实现职能部门肉品质量信息化自动关联与共享,指导、督促肉品生产经营者履行信息追溯义务。
第三十四条 市、县两级畜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履行肉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肉品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