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肉品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日期:2016-11-16 17:13
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肉品安全标准的肉品,违法使用的肉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肉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肉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三十五条 对肉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肉品生产经营者签字后归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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