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11-16 17:13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由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畜禽定点屠宰厂、点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第三十九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主管部门进行处罚,情节和后果严重的,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没收收购的私宰肉品,并处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