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11-16 17:13
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收购、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未按规定佩戴畜禽标识的畜禽,没收畜禽及肉品,并处货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项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畜禽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