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肉品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日期:2016-11-16 17:13
监督、卫生、环境保护、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肉品生产经营相关的管理工作。
  行业协会应当发挥作用,积极维护肉品市场秩序。
  第二章 检疫管理
  第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畜禽及其肉品的检疫。
  第九条 畜禽在离开饲养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货主申报检疫,应按规定提供相关防疫资料。
  畜禽贩运企业或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条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向定点屠宰厂、点派驻(出)官方兽医,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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