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肉品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日期:2016-11-16 17:13
疫。
  对屠宰检疫合格的肉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证明,并监督屠宰厂、点在畜禽肉品或者规定的肉品包装物上加施检疫标志;对检疫不合格的肉品,监督屠宰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第十一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畜禽、肉品进行补检,但按本条例的规定实施了定点屠宰并集中检疫合格的肉品除外。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畜禽和染疫的肉品,应进行隔离、封存和处理。
  畜禽补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二)临床检查健康;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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