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11-16 17:13
强屠宰场所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废水、废气、废物和噪声的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从事生产,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给畜禽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质;
(二)严格执行畜禽临宰前静养的规定;
(三)不得收购私宰畜禽肉品;
(四)不得屠宰死因不明、病(毒)死畜禽及已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质的畜禽;
(五)不得收购、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未按规定佩戴畜禽标识以及添加违禁物质的畜禽;
(六)不得为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