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肉品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日期:2016-11-16 17:13
人提供屠宰场所、产品储存设施;
  (七)不得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八)不得收购、屠宰未经备案的贩运企业或个人的畜禽;
  (九)不得在厂区内从事与畜禽定点屠宰无关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十)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点;
  (十一)不得从事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肉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检验管理制度,肉品检验应当与畜禽屠宰同步进行,检验项目和方法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畜禽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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