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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环节常见的违法行为汇总
日期:
2016-12-14 09:47
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或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没收所得、产品、物品;货值不足1万,罚款5-10万;货值1万以上,处10-2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证。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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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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