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01-03 17:03
,由市人民政府畜牧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畜禽和城镇居民自宰自食家禽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定点擅自屠宰者提供屠宰场所。
建立肉品质量安全溯源体系
《条例(修订)》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当建立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系统和制度,如实记录上传其屠宰的畜禽来源、产品流向、肉品检验和无害化处理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外埠(含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