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01-03 17:03
肉品在本市销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纳入本市肉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管理。
外埠肉品进入本市批发销售,经销企业应当按批次及时将有关信息上传至本市肉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管理平台。
如果没有按要求及时向本市肉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上传信息或故意上传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城镇零售商销售肉品应当具有固定柜台和防蝇防尘设施,明示相关证明并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城区范围内禁止流动商贩销售肉品。